10月21日中央财经大学举行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6”上,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认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应该修改。现行《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有2%属强制保险,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杨华柏说,该强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办理,而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且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结果引起了一些行政诉讼。
“火车票强制保险费”的法律依据来自于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但是,“火车票强制保险费”既不同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也不同于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的政策性保险,它明显是一种商业保险,那么就应当适用1995年制订的《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作为部委规章无权规定“火车票强制保险费”,这一收费应当撤销。事实上,我们看到,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但几十年过去了,航空和水路方面的强制保险已相继取消。
那么,作为对商业保险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保监会就有责任和义务,按照《保险法》依法查处铁道部门的这一霸王条款,更何况,保监会自己对“火车票强制保险费”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规定也有清醒的认识,杨华柏的讲话就是明证。由于“火车票强制保险费”并没有明确告知旅客,保监会不主动进行查处已经涉嫌失职,但在旅客发现后,要求其查处时,仍然不进行查处,那更是错上加错了。
上个世纪初,孙中山先生认为要改变传统的“知易行难”的观念,提倡“知难行易”。不过,我以为,对于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还是要多提醒他们“知易行难”,别光在学术研讨会上进行抨击,还是要下大力气去查处才是。“火车票强制保险费”收了几十年并且现在还在收取,为何还不见撤销?保监会,你何时帮我们撤销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