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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乱穿马路扣奖金 交通违法"法外求解"惹争议

2006-5-24 9:17:20

  从最多被课以50元的罚款,到照片被在一定范围内曝光,申城市民为乱穿马路所付出的代价正越来越大——近日,有单位宣布员工乱穿马路被抓拍到的,将被扣一定的绩效奖金。这一做法引起了人们的争议。更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做法并非上海仅有。随着“不走寻常路”日益成为一个全国性的交通顽症,南京、郑州等城市都相继出现了“闯红灯找单位”或“闯红灯罚单位”之类的新闻。

  明明法律对于破坏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为何各地执法部门都普遍要在法律之外寻求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法外惩治,能否取得长效?

  近日,交警、文明办和街道等部门将协管员抓拍的照片带到位于北京路、泰兴路的北泰电信大楼,让单位领导认领其中员工的违法照片,在单位内部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据北泰电信大楼项目管理部经理顾勇介绍,单位将运用一定的奖惩措施,制约员工的交通行为,对于交通违法严重的员工,将扣除一定的绩效奖金。

  消息被媒体披露之后,市民对此议论纷纷。不少市民表示,依法整治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其根本目的应该是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如果将对乱穿马路的惩罚扩大到扣奖金,反而会引起市民的抵触情绪。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费成康认为,像不乱穿马路这种起码的法律意识,要如此兴师动众、“另辟蹊径”才能深入人心,充分暴露出我们平日里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力度不够。他指出,法律知识和观念的普及应该细水长流,一旦小病拖成了重症,再下猛药治,有时便难免矫枉过正。

  单位罚款,是否合法?

  虽然有关部门希望采取严厉措施来解决交通混乱情况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单位对员工乱穿马路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根据交通法,只有公安部门可以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扣留等在内的处罚。同时根据劳动法,只要职工按照与单位的契约,完成相应的工作,单位就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劳动法》要求,实现职工拥有的诸如奖金、评比之类的权利。特别是在改革日益深化、公民逐渐从“单位人”过渡为“社会人”的今天,单位与员工之间只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单位的权力仅限于8小时之内,而不能扩大到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个人生活领域。

  量大面广,究竟如何惩治?

  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执法效果的有限性,让执法部门倾向于寻求单位配合这种更为直接有效的管理方式。事实上,从乱穿马路、乱闯红灯,到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针对这种量大面广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制定的法律,目前都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

  作为上海市公安局的监督员,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倪正茂曾经体验过交警一天的工作。在他看来,交警每天疲于奔命,恐怕都不能使目前的交通法律法规产生实效。而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时没有考虑到执法成本,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他认为,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应将执法成本考虑在内并做出相应的规定;相关执法部门也应对执法应有的投入保障制定相关规章,确保法律产生实效。不然的话,法律的权威性就将受到损害。

  而在国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钢看来,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处罚力度不够,也是执法效果受到影响的重要原因。根据交通法,单位对员工乱穿马路只能进行教育,而执法机关却可以当场处罚违章当事人。那么,与其让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代行处罚职责,不如提升“处罚额度”,由公安机关在路口对违章行人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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