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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挡合同期内广告牌 工体被判赔广告公司7.5万

2006-7-27 14:06:48

  为给中超联赛提供无广告场地,北京工体广告公司将工人体育场内处于广告期的广告牌遮挡。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工体广告公司赔偿广告代理商经济损失7.5万元。

  2003年,广告代理商北京四海同舟广告公司(下称四海公司)与北京工体广告公司(下称工体)签订合同,约定在工人体育场24块灯箱上发布广告。合同履行期间,2004年中超联赛开赛,市足协希望工人体育场能按中超联赛商务管理的规定,在各参赛队主场提供无广告场地。于是,工体在中超联赛的场次中遮挡了四海公司发布的广告。

  事后,四海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工体承担违约责任。工体则认为中超属国家级非经营性比赛,在联赛中征用比赛场地及遮挡广告牌属政府活动。四海公司的损失属正常的经营风险,应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工体构成违约,应赔偿损失。工体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认为,在合同订立时工体未对免除责任的条款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和提请注意,导致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分歧,工体应承担违约责任。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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