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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 超市损失四万没证据 请求测谎讨公平(二)

2006-9-12 9:28:24

  进程·一审

  损失四万没证据请求测谎讨公平

  据贾运红透露,事件发生后,她曾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商家协商,超市一会儿说给200元,一会儿又说给3000元。由于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损失,贾运红最终决定用法律讨回公平。今年年初,她一纸诉状将王府井超市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9177元,并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2月23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贾运红提供的证人刘海燕的证词,由于她本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因而其证言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贾运红主张其共损失了39177元的财物和现金,并没有任何具体的证据;至于该包的价格,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由于本院无法确认其损失数额,因此,原告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运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1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怎样才能给自己包内的经济损失拿出明确的证据呢?贾运红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中。就在这时,主动提出为她免费代理二审的维权人士王海,提出了一个令所有人眼前一亮的建议:能否考虑通过测谎,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王海告诉她,今年5月他从报上看到一则消息,重庆市某镇乡村医生廖一单被徒弟邓某持万元“欠条”追债,一审败诉。他在二审判决中主动要求测谎,法院采纳了测谎结果,在综合所有证据后推翻了原判。

  受此案鼓舞,贾运红也决定申请测谎。但据最早把测谎向社会敞开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负责人告知,要想测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你到重庆,一种是我们去南宁。我们过去要有两个人的费用,包括双飞的机票、两个人两晚三日的住宿费以及2000元的鉴定费。而你自己过来,费用是节省了,但要耽误两三天的工作。贾运红反复掂量,其实“背着抱着一边沉”。

  这位好心的人还告知她,最好你别自己“瞎”作,花了钱不说,可能法院还不会理睬你这个结论;最好是事先和法院说明,通过他们进行委托,这样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会用它作为已有证据的“辅证”。

  贾运红迅速地计算了一下:丢包本身使自己损失了近4万元钱,为了打官司,她又四处调查取证,还回原籍河南开各类证明材料,交通费、通讯费、材料费、一审律师费、败诉诉讼费,前前后后已经往里投入了近一万元钱,如果再做测谎,又要往里搭上至少七八千元,并且这种投入极有可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到底是做还是不做呢?她陷入了矛盾之中。掂量再三,她决定:做!反正为这场官司已经投

  入了这么多钱,而这是她能证明自己清白唯一的,也是最后的方式了。

  6月16日下午,贾运红在二审代理人王海和当地律师戴红斌的陪同下,把要求测谎的申请交到了南宁市中院负责该案审理的主审法官廉英策手里。她从法官嘴里得到的答复是,要等合议庭议过再说。然而,几天过去了,法院一直没有说法,案件于是在6月21日照常开庭审理了。

  进程·二审

  测谎无人理睬存包有人怀疑

  6月21日二审开庭,贾运红的心情与上次比有了很大变化:首先,有远方来的维权斗士王海和当地律师戴红斌两人为她免费代理;同时,当地的众多媒体对此案表示了极大的关注;特别是一审时怕得罪人不愿出来作证的刘海燕也同意当庭质证……如果法院能在庭上同意她去测谎,胜算的把握不就在握了吗?

  然而出乎她的意料,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审判员问她的代理人,“一审时,你们曾经陈述,超市工作人员说自称是你男友的人将包领走,有证据吗?”她愣住了,因为“这只是工作人员自己的陈述”,她曾经要求超市出示当日录像资料,但对方称当天摄像头坏了而拒绝提供;她要求对方提供冒领人的所有验证和登记手续,也无人理睬……除却这些她确实在此存过包,也确实是超市人员误发过包的证据,再让她上哪儿找证据去?而对方代理人的回答,竟然是:“没有这回事!”面对怀疑,她终于在庭上再次提出:我要求测谎。但审判员们商议的结果是:“是否鉴定以及怎么鉴定由合议庭评议后再决定。”

  审过后约半个多月,法庭再次把贾运红找去作法庭调查,主审法官向她问了一连串的问题:“你是否知道超市有(人工和自动)两种存包方式?”答曰:“知道,但人工存包处比较远一点,要绕过电梯口,故我选择了电子存包。”又问:“存包时需要投币吗?”答曰:“不需要。”又问对方代理人:“一审中你们提供了几张照片,在墙上附有存包须知,上诉人在存包时是否看到存包须知?”尽管贾和她的证人刘海燕都声称“禁止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的须知是事后补贴的,并且强调当时电台也去拍照了,可以说明没有贴这个须知,但她们的说法还是没有被采信。对方的代理人甚至提出了这样的怀疑:“密码条用过一次后,就失效了,所以消费者用完密码条后就随手丢了,也有可能是上诉人捡了这些失效的密码条。”

  贾运红只得再次申明:“我存包是事实。如果把录像调出来,就什么都清楚了。”

  进程·判决

  保管合同变借用商家责任竟全无

  7月10日,二审判决很快就下来了,虽然已经做好了“输”的准备,而且判决结果同样是一分不赔,同样要求贾运红承担案件(二审)的受理费1581元,其他诉讼费200元,但为贾运红免费代理二审和再审的南宁锦康律师所主任戴红斌却告诉记者,你仔细比较,会发现这前后两份判决传达了不同的声音。

  首先,一审判决毕竟承认“原告在被告的超市购物,将提包存入被告设立的保管箱后提包被盗,被告应当承担不履行安全职责的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遭受39117元经济损失,本院无法确认其损失数额。因此,原告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

  而二审的判决书,先是用很大篇幅来描述超市共有两种存包方式:人工和自动,而贾“不用人工寄存而选择自助密码寄存,这说明贾运红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王府井超市保管,而只愿使用该超市的自助密码寄存柜暂时存放。因此,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这一过程中,贾运红的物品没有转移给王府井超市占有,王府井超市也没有收到贾运红交付保管的物品。贾运红只是借助使用自助密码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物品的控制和占有,而王府井超市由于没有收到交付的物品,也无法履行保管职责。它产生的密码条应认定为是超市借用给消费者自助密码寄存柜存放物品的凭证,而非超市出具给消费者的保管凭证。双方当事人就免费使用自助密码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

  “贾运红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将所称的贵重手表、银行卡和巨额货币等物品放入自己所持的包内并存入王府井超市自助密码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其所称包及包中物品的丢失是王府井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故王府井百货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戴红斌分析说,换句话说,如果在一审中,法院还认定是超市的过失造成了贾运红的损失,她只是由于无法举证自己损失了多少,而让超市进行赔偿的话,那么在二审中,她不仅不能举证损失的数额,甚至连是否是由于超市的过错造成的麻烦,都证明不了了;因为,按照法院的观点,选择“自助”存包,就是“说明贾运红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王府井超市保管”;从一审的“保管合同关系”到二审的“借用合同关系”的认定改判,王府井的责任不见了,所有后果都应由消费者贾运红一人承担了。

  戴红斌还特别提示,判决书中,对至关重要的证人刘海燕的出庭质证,没有涉及一个字;而且对是否接受上诉人反复提出的测谎请求,也只字未提。

  观点·业界

  诉讼费该判商家出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就本案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毫无疑问,消费者贾运红和商场之间的这种存包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借用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保管方只有在免费保管,并且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责任。现在顾客物品的丢失,到底与你商家有没有关系呢?

  “第一,你提供了保管,这种保管物与被保管物的安全,是你应尽的义务;实际上讲的是一种附随义务,我们不展开说。你有保管的义务,那么你就要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如果随便一个人都能打开的话,管理员的注意义务就没有尽到;既然管理员的义务没有尽到,你就要承担责任。现在别人冒充我取走了这个物品,那就是监管人义务的缺失。这是重大过错,是根本过错造成的,是完全责任,所以讲应当要赔!保管合同当中,尽管是免费的,因为你有重大过错,由于你的认人错误,或者没有审查,疏于审查,导致了包的丢失,你就要承担责任。

  “第二,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因为这个保管合同当中,确实消费者很难举证包里到底有4000元还是5000元,这是个难点。但有一点,包本身一定要赔,包的具体价值是多少,我认为可以评估。哪怕一块钱,你也得赔。

  “第三,退一万步讲,即使包无法确定赔,两审案件的诉讼费肯定应由你过错方承担,因为这个诉讼是由于你的过错引起的,虽然一般情况下,是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但是具体到这个案子,它是由过错方引起的诉讼,诉讼费当然应由商场承担,这是最基本的。”

  观点·法院

  申请再审仍测谎 法院态度不可料

  8月26日,在贾运红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求助信中,她再次提出了测谎的请求:“当接到南宁市中院下发的终审判决书的时候,我的心情是异常的沉重,真没想到自己维权的道路是如此之艰难。作为一名极其普通的消费者,无权无势,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为了证明我的清白,为了搞清整个事件的真相,我只能依靠科学的力量了。

  “在二审中我向法院提出测谎申请,并表示自愿支付自己在整个测谎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来回的机票费、住宿费等以及由于测谎而耽误我工作上各方面的损失,但法院一直没有作出正面回应。在开庭后十几天后法官还叫我去法院,说是补充证词,同时问了我很多的问题,但就是只字不提测谎申请的事。法院迟迟不提我的申请,庭上庭后都没有提到,甚至就连判决书里都不提测谎申请这件事,让我感到非常之失望。现在的判决对我本人的损失不光是经济上的、精神上的,还有名声上的。因为我所从事的工作是形象色彩设计师,接触到的都是社会上的成功人士,所以我对声誉特别重视,我把我的人品看得和生命一样重要。为了挽回自己的声誉,我愿意付出任何的代价。

  “恳请法院能接受我的测谎申请,还我一个公道。”

  据悉,贾运红曾就测谎问题,给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打过电话,得到的回答是:“我们觉得这个案件没有必要像刑事(案件)那样采取测谎,你其他的证据都不充分。从审判实践来说,我们法院也从来没有进行过这个程序,而且你给我们提供的那个案例,它是四川省的一个法院搞的,不是最高法院的判例;所以我们没有采纳和参照。”

  当贾运红坚持“为了澄清我的清白,很有必要进行这个测谎时”,法官说:“在申诉程序当中,你可以再提出一个申请,至于到时候能不能接受你的申请,进行这个测谎也很难说。你申请是申请,那是你的权利;但是法院接不接受你的申请,同不同意进行这个测谎鉴定,那是另外一回事。我们法院没有搞过这个测谎,司法鉴定中心也没有进行过这个测谎。

  “当然你自己去做是不行的。你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了,要经过法院的委托,再由有关部门去做。如果说法院接受你的申请了,法院就委托。你自己单方委托不行,对方会提出异议。”

  观点·专家

  一方主动要求测谎是相对公正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武伯欣从事测谎技术研究已达20年,他介绍说,“测谎”在专业术语上叫“心理测试技术”。这项技术实际上是检验人对特殊事实的心理痕迹的有或无。做过特殊事件的人,在长时记忆当中会保持终生不忘的信息。这样,他的系统心理活动就能够通过心理测试仪表现出来并放大。比如通过编制问题对被测者进行提问,在他的回答过程中可以检测他的皮肤电、呼吸、血压的变化。民事案件中一般是要求双方都参与测试,但一方主动要求测试、另一方拒绝的情况也是相对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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