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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站副站长以曝光注水猪为由敲诈47万

2006-9-22 10:48:02

  昨日上午9点,《中国食品质量报》前四川记者站(属非法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在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汪与记者站临时工作人员朱德高、周明文等人去年4月至今年1月,以曝光5家肉联厂加工注水猪肉等为由,敲诈勒索47.2万元。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检方的指控加以否定并进行了无罪辩护。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庭审 多家媒体现场采访

  昨日上午8点多,离开庭还有近一小时,已有不少人来到法院准备参加旁听。由于此案与新闻记者有关,因此引来了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据当地宣传部门透露,《中国食品质量报》没有派人参加此次庭审。

  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审判长在审核犯罪嫌疑人身份时,汪启明在回答其职业一问时,称自己是“记者”。

  案情 涉嫌敲诈5家肉联企业

  井研县公安局4月24日向县检察院提交的该案《起诉意见书》上称,此案事发于去年12月底至今年1月。2005年12月底,《中国食品质量报》四川记者站临时工作人员朱德高电话请示汪启明同意后,由周明文组织了20头生猪,于今年1月3日,“主动提出将生猪注水后再销往企业”。朱将某肉联厂的生猪注水、转运、销售的整个过程及企业外部环境拍摄后,同周赶往成都交给汪。

  1月9日,汪要求该肉联厂立即派人到成都核实情况,并观看录像带。1月10日,汪在给该企业的电话中称,关于该厂收购、加工注水猪肉的稿件已经出来了,几家中央及地方媒体欲报道此事,但自己有能力搁平,不过要花费现金50万元。后经协商成30万元,并将稿件传给该企业。1月11日,汪再次打电话到该企业,称这件事最迟14日便会报道出来,并谎称包括中央媒体在内的几家媒体至少要20万元才能“摆平”,并要求该企业给2万元“差旅费”到京协调此事。1月13日,汪又打电话催要2万元“差旅费”。该企业“迫于无奈”向汪的私人账户汇入了2万元。

  1月19日,汪又给该企业打电话称,如果企业确实困难,可以先汇10万元。1月20日,汪见企业没有理睬,便以记者站的名义,发函到乐山市委、市政府向该企业施加压力。1月23日,汪在成都岷山饭店向该企业索要10万元现金以换回录像带时被抓获。

  警方在《起诉意见书》中称,汪等人不仅在井研实施过敲诈,他们曾采取同样的手段在仁寿、自贡、内江等地肉联厂或食品公司实施过敲诈。3月1日,汪启明等三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指控 涉案金额47.2万元

  据检察机关介绍,2005年4月以来,被告人汪启明私自聘用朱德高、王成明(另案处理)等人为“四川记者站”(属于擅自非法设立的记者站机构)临时工作人员,并违规向他们发放记者站工作证,由朱、王等人购买生猪并注水后销往食品企业,同时将整个过程拍成录像带交给汪启明。汪即以《中国食品质量报》驻“四川记者站站长”的身份,以录像带为交换条件,向企业索要“宣传赞助费”。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他们先后实施5起,共勒索47.2万元。其中被告人朱德高参与3起,勒索人民币13.2万元,被告人周明文参与一起,勒索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 拉赞助系职务行为?

  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汪启明等人进行了否认。汪的辩护律师认为,汪作为《中国食品质量报》正式记者及驻川记者站副站长实施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有企业向汪或记者站支付的宣传、赞助费,应认定为企业向报社支付的宣传赞助费。该站收到宣传赞助费后,分别出具了票据,并为企业作了宣传,发了文章,这些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有明显的区别。

  该律师认为,汪启明的行为是新闻工作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在核实相关新闻事实,是为报社创收和完成记者站指定任务,不是敲诈勒索。企业向记者站支付赞助费、宣传费是因为报社的影响力,是想掩盖其违法行为。汪启明等人不向单位汇报或不作公正客观报道,损害了新闻报道的正常秩序,应当受到相应处理,但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记者从检察机关获悉,1999年1月,汪启明就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双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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