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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企业销售打胎药 妇女非法堕胎罚款2000

2006-9-30 14:39:01

  从明年1月1日开始,谁再乱卖堕胎药,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罚款3000元到2万元。昨天,《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四种情况可以中止妊娠

  禁止乱打胎,并不是说所有怀孕的妇女都必须把孩子生下来。《条例》规定,有下列四种特殊情况的,可以选择中止妊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离异、丧偶等要求中止妊娠的。

  符合前三种情况的,想要堕胎,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第四种情况的,要提供离婚、配偶死亡证明。

  零售企业禁止销售打胎药

  昨日下午,记者在郑州市未来大道附近的一家小药店里,轻而易举地买到了一盒“米非司酮片”,说明书上称该药可以中止49天内的早孕。从明年1月1日起,这类药店将受到严惩。

  《条例》规定,中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实施中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中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将禁止销售中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中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中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一旦发现有地方非法销售中止妊娠药品,将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

  非法堕胎将受到严惩

  以后,随便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堕胎的,将受到严惩。《条例》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到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符合生育条件又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前去堕胎的话,将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

  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有奖

  《条例》规定,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非法销售或者使用中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奖励。

  如果人口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也将受到惩处。《条例》规定,如果这类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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