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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刑案审判允许民事原告当庭谴责被告人

2007-1-16 13:06:38

  从今年起,兰州市法院首开全国先河,将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民事原告人在法庭上除了可以发表意见外,还允许其可以谴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这是记者从1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了解到的。

  从今年起,对证人证言足以影响案件定性的,市中院将要求控方证人出庭,并对刑事证据的专家证人,也要有针对性地要求专家出庭作证。

  在传统的刑事审判中,民事原告只被允许宣读民事诉状,而没有其他发言权。但从今年起,被害人以及民事原告人在表达其民事诉求的同时,法庭还将允许其发表对犯罪人的意见和谴责之词,以唤起被告人认罪服法的良知,并主动赔偿或动员其亲属代为赔偿。而市中院即将推行的让民事原告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并谴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这一做法,在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还没有先例。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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