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消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并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是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中提出上述要求的。这份通知明确,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减免税,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通知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