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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税收违法最高奖10万 3月1日起施行

2007-2-9 17:02:15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今后各地在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后,首次有了可以参照执行的奖励细则。根据办法,检举人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奖金将可以代领

  办法规定,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

  9种情形不予奖励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匿名检举,或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向税务机关“自首”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联合奖励禁超10万元

  针对不少涉税举报同时涉及国地税两方面的问题,办法明确表示,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两部门按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但是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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