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阶段出现的一些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育部日前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一些办学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
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证
《规定》明确要求,任何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规定》指出,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符合相关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规定》还指出,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规定》要求,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但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同时,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规定》还对民办高校校长的任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民办高校校长必须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且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针对民办高校在招生中发布虚假蒙骗广告的问题,《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必须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且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另外,《规定》指出,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四种违规将受罚
《规定》指出,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出现这4种违规行为的民办高校将受到处罚,包括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规定》还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应包括民办高校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现金流动情况等。
为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教育部日前出台《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实施。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颁布,将有利于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