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任三年“吞下”两百多万元
吉安市泰和县中医院原院长曾红钢一审获刑15年
核心提示:一名县级中医院院长9次收受贿赂16万元,贪污4.02万元,并有家庭财产219.22万元和美元33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4月11日,记者采访万安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时了解到,吉安市泰和县中医院原院长曾红钢涉案金额不仅在吉安市闻所未闻,甚至在江西省卫生系统行业也极为罕见。日前,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曾红钢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走马上任大肆受贿
今年已49岁的曾红钢出生于吉安市泰和县,大学文化。2003年3月,红运当头的曾红钢受命担任泰和县中医院院长。
曾红钢任职前两个月,泰和县二建公司中标承建泰和县中医院住院大楼土建工程。为了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得到新任院长的关照,该工程项目经理王某分别两次送给曾红钢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工程完工后,曾红钢向王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
2004年10月的一天,为了承接泰和县中医院门诊综合大楼桩基工程,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基础公司项目经理秦某送给曾红钢人民币8万元。秦某送钱后通过招标取得了该项工程,曾红钢收下这8万元后以秦某的名义存入银行。
2004年2月,泰和县中医院炊事员康某、医生钟某、职工罗某为求院长关照,分别给曾红钢送人民币1000至2000元不等。
侵吞4万元非法收入
2003年12月份,泰和县中医院决定由药商赞助该住院大楼安装电热水器和空调。曾红钢打电话给广东药商吴某,要其以药品回扣赞助这批电器。泰和县广泰电器城老板廖某找到曾红钢提出做这批电器业务,曾红钢表示同意,并在签订购买电器合同之前,与廖某谈定价格,指使廖某在此价格的基础上抬高价格,总共抬高价格40220元。吴某付款后,曾红钢按事先谈好的实际售价与廖某结账,分两次共付给廖某电器款205510元,余款40220元,曾红钢未交单位入账予以侵吞。
借亲戚名义存赃款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泰和县中医院多名职工或曾红钢的一些亲戚从来没有到银行存过巨额款项,然而一夜之间,他们在银行账户上却冒出了十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巨额存款。原来,这都是曾红钢以职工或亲戚名义,到银行存入的不义之财。
2006年2月的一天,曾红钢找本医院电工欧阳庆元借用身份证,之后使用他的身份证存了20万元。泰和县中医院临时工欧阳晨元家中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与他人有借贷关系,更未在泰和县中医院集资。然而,2006年5月10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扣押清单及相应的银行查询回执、银行存折复印件发现户名为欧阳晨元的理财金账户一本,金额72.0346万元,以欧阳晨元名义存储的一本活期存折,金额为12.7087万元,这些巨款的实际所有人却是曾红钢。不仅如此,曾红钢还以欧阳晨元的名义在泰和县中医院两次集资共计18万元。曾红钢堂叔钟石桂在泰和县银行没有存过钱,也没有帮曾红钢存过钱;2005年上半年,曾红钢借他的身份证存款35.64万元。
被告人无悔罪表现
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曾红钢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贪污公款4.02万元,其家庭财产中尚有219.2265万元,美金33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被告人曾红钢具有索贿情节,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红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曾红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曾红钢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被告人曾红钢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款计人民币219.2265万元,美元33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