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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点卡存在漏洞 一个月被骗36万余元

2006-11-12 10:32:19

  利用程序漏洞,丁昊和臧晓蔚两人在一个月内骗取网易公司一卡通点卡57331张,共计57.3310万元。

  而后两人在网上将点卡卖出,获利36.7939万元。前天,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3年和12年6个月。

  一个月骗五万多张卡

  网易一卡通点卡是网易公司为使客户在其网站更方便地享受付费服务而推出的储值卡,为预付费卡。去年,网易与网通公司推出赠送点卡活动,但未对ADSL用户是否申领过点卡进行核实。

  两名被告发现程序漏洞后,在2005年9月至10月间,反复申领,骗取100点一卡通点卡57331张,并通过网络将点卡卖出,共获利36.7939万元。

  偶然发现程序漏洞

  在审理过程中,丁昊交代,他是偶然发现程序漏洞的。当他得知赠卡活动后,就用自己的ADSL账号申请,领到了点卡,后来他又盗取他人的ADSL账号和密码,再用这些账号上网申请点卡,又获得了几张。

  一天,他在申请时“输入账号和密码并提交后,网页无法显示,我就点击后退,再提交。发现已获得了两张卡。我发现无论账号信息是否提交成功,只要在10分钟之内,反复点提交、后退,就能得到多张点卡,没有次数限制。”于是,他随后将自己的发现告诉了臧晓蔚,两人一起大肆骗卡。

  原告承认技术漏洞

  网易和网通公司表示,程序设计初衷是针对每个ADSL用户赠送1张100点的点卡,之后每个月系统会自动向用户再赠送1张。但程序设计中,并没有对用户是否已经获得过点卡进行核实,漏洞被两人利用。

  虽然后来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对涉案部分点卡进行了屏蔽,但两人的行为给公司带来极大损失。

  法院认定诈骗罪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这仅仅属于不当得利,不属于诈骗。

  而法院审理认为,点卡是特殊商品,其价格应以网易公司向消费者公示的统一价格为准,也就是10点等于人民币1元。虽然后来网易公司对点卡进行屏蔽自救,但两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丁昊、臧晓蔚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不当得利说法,法院认为,丁昊、臧晓蔚明知1个ADSL账户只能获赠1张点卡,却仍然采用冒用他人名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大量点卡,已经构成犯罪,与不当得利的性质明显不同。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2年6个月。

  宣判后,两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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