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产业在中国已经发展了10年,但立法滞后,使得互联网成为网络侵权盗版的重灾区。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该条例的正式实施,必将会对遏制网络侵权盗版问题——这一制约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起到重要作用。
好雨知时节
“你说的是国务院最新颁布的《条例》吧?它出台的太及时了。”东方宽频法务部的王牧兴奋的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因为我们现在正遭受侵犯网络传播权的威胁。”今年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旗下的东方宽频,出巨资获得了国际足联(FIFA)首次释放出的“2006年德国世界杯”网络数字传播版权的独家授权。东方宽频成为中国惟一得到FIFA授权的宽频呈现2006世界杯的网站。
东方宽频在积极准备世界杯的网上播放工作的同时,还要忙于另外一件事情——维护网络传播权。因为有些网站早已经放出了口风:“没有授权照样能在网上看世界杯,只要有直播信号我们就能把它传到网上。”
“其实,《条例》的出台对我们维护版权的实际意义不是很大,因为条例实施的时候赛事已经接近尾声了。”王牧对记者说,但他们仍然很高兴,因为《条例》的出台对于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其将来的维权工作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因为《条例》的出台而受益的不只是宽带音视频服务商,软件生产商们也同样受益匪浅。
“条例的出台将会对软件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北京连邦软件公司法务部的王明对记者说,“软件业的发展趋势是由过去的实体化销售(比如出售光盘)转向了在线的虚拟化销售。这就需要法律为软件企业提供网络版权方面强有力的保护与支持,而《条例》的出台非常及时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我认为《条例》的出台会对中国互联网产业产生巨大的影响,不仅是宽带影音视频领域,软件、电子图书出版、新媒体网站等领域也同样会受到其影响。”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何奇峰向《中国经济周刊》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强者愈强,弱者愈弱
“我认为《条例》不会对新浪、搜狐这样大型的门户网站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他们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版权管理和使用体系,其网站上转载的文章和音视频内容都以合法方式取得了版权。”何奇峰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搜狐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对记者表示,《条例》的出台不会对搜狐的经营模式产生影响,因为搜狐现在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版权使用体系,“没有书面授权取得合法版权的文章和影音作品,搜狐是不会转载的。”
“受影响比较大的是那些依靠无偿转载其他人作品赖以生存的网站,在这些网站中,以用P2P方式进行影音视频传播的新媒体网站居多。”何奇峰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据何奇峰分析,这些网站上传播的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取得合法的版权,《条例》实施后这些网站面临两难的选择:要么停止这一部分侵权的业务,要么出资购买版权。
而这正是致命的打击。因为,前者会使它们失去主要的盈利点,后者则会使它们的成本上升。这样一来,会使得其利润大幅度下降甚至倒闭。
“这意味着,由于众多的依靠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影视等作品的小网站可能会无法生存或者被大的网站吞并,从而使互联网行业将可能发生整合,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何奇峰对记者说。“这样对于整个产业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可以使资源更为合理的整合配置,从而形成一条更为成熟的产业链条。”
“现阶段,面对互联网上传播的海量作品,仅有极少部分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的葛东瑞经理告诉记者,“盗版侵权肆意猖獗已成为困扰电子出版物的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据葛东瑞介绍,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很快就会被复制、上传、转载到数以百计的网站供人免费下载,如同“免费午餐”一般被使用者使用。
由于著作权是一种私权,面对被众多网站盗版侵权而又没有具体法规、条例制约的情况,企业也显得无可奈何:在盗版网站的影响下很难收回其在许可授权阶段投入的巨大成本。企业发展会变的举步维艰,资本运营将走入恶性循环。
“《条例》以行业法规的形式,再次强调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许可、支付报酬这一基本精神。”葛东瑞经理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同时还具体划分了ICP、ISP的权利与义务,为我们下一步通过司法途径追讨、追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无疑会极大地增强电子图书出版业的规范和繁荣。”他说。
解放搜索引擎
2005年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来说是黑色的一年。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败诉。
该案引起了连锁反应,同月,环球、华纳、索尼等七大唱片公司紧接着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百度未经许可对137首歌曲提供mp3 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百度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 .
百度案使整个搜索引擎行业遭遇了“网络侵权”的拷问,之后,提供类似服务的新浪、搜狐、中搜等,也卷入了与唱片公司的官司里。接着网易公司为避嫌暂时停止了mp3搜索服务。到了年底,全球首例BT侵权案在香港宣判,一名男子因为在网上提供“电影下载种子”被判处3个月监禁入狱。
“网络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了高悬于搜索引擎服务商头上的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而《条例》中的第十四条,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责任明确规定,无异于把这悬颅之剑解了下来。
《条例》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该条是赋予了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互联网法律专家赵占领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此条规定既减轻了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风险,同时也让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即在接到侵权通知时断开侵权链接。”
而且该规定“不但使得搜索引擎企业获得了解放,使得这种新型的互联网服务免于因侵权问题而被扼杀,也会促进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中国搜索联盟市场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虽然条例的出现犹如一场当春好雨,引起了多方的赞赏,但其毕竟刚刚出台,很多业内人士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的戎朝律师就认为《条例》“有点生搬硬套”。
“《条例》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是利用著作权法里的规定并删减所得,没有考虑到网络传播权的技术特点。”他对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虽然 《条例》的出台将规范互联网行业的经营环境,对于从合法渠道取得版权的互联网企业将产生促进作用。但是,我认为这些公司不会因此而迅速发展。因为《条例》在具体的落实操作中还有一定的难度。”何奇峰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公司该如何找到一种更为成熟高效的盈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