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初起,拥有“ONLY”、“VEROMODA”和“JACK&JONES”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丹麦2001年11月21日公司,发现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运营的易趣网上有大量未经授权的商品交易信息,还搜索到冠以“ONLY大卖场”、“ONLY专卖”、“VEROMODA专柜”等名义的店铺73家,部分信息带有注册商标标志,且价格比合法渠道的商品低廉许多。交涉未果,该丹麦公司将易趣网3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易趣3公司辩称,原告无法证明网上销售的是假冒商品,出售正品并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保护知识产权,易趣网上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方案”,由于原告未按该“方案”要求举报,以致被告无法采取进一步行动,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拖延及袒护侵权人进行牟利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易趣网并非网络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认为其直接使用了上述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另一方面易趣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商,用户信息中涉及上述3个品牌的内容既非由其所为,且其对用户上传的海量信息也不具备控制能力。无法推定易趣网已明知用户涉嫌侵权但不予制止甚至继续提供发布、销售便利。况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易趣网上销售的商品均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此外,原告未能明确指出易趣网上哪些具体商品或商品信息构成侵权,即要求被告方全部移除所有相关信息,这一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