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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网游装备11个月内获利200余万

2007-3-27 14:20:54

  身居盛大网络公司游戏项目管理中心运维部副经理要职,王某却沦为“内鬼”,伙同其他两人擅自修改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数据库,随后大肆复制游戏武器装备在网上出售,获利200余万元。

  近日,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另两名被告人金某、汤某也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在审判中,浦东法院对于虚拟财产作了定性: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又有使用价值。

  3人“合作”赚钱

  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的王某于2002年进入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案发前担任该公司游戏项目管理中心运维部副经理,主要负责对服务器、游戏软件进行维护,游戏环境内容的更新等。

  2004年8月,王某与小学同学金某在网上聊天,无意中谈起《热血传奇》网络游戏中有人买卖装备比较赚钱,金某表示自己目前缺钱且无业,而王某又正巧对公司的待遇不满,于是两人开始密谋如何利用王在盛大公司的工作便利,复制销售游戏武器装备来发财。9月,两人实施了预定计划,先由金某在游戏中建立人物角色,然后王某进入游戏系统,通过增加、修改数据,在这个“人物”上增加、修改游戏武器和装备,然后通过网站私下交易出售给其他游戏玩家,所得利润四六分成。

  2005年2月,王某在回浙江老家探亲之际又拉上了正在考研的好朋友汤某,待业在家的汤某毫不犹豫地“跟”了进来。短短11个月的时间里,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2万余元,汤某还用其中的32万元购买了房屋一套,金某则一口气挥霍了20余万元。

  1人上诉2人服判

  2005年9月2日,盛大公司报案,称自己公司的服务器数据被非法修改,无故出现了大量特殊物品。9月6日晚,汤某在浙江金华被公安传唤,至此案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某拒绝签字提出上诉,金某、汤某两人表示服判。

  新闻延伸

  [“虚拟财产”认定]在法律界一直争议较大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我国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仅限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涉及虚拟财产,故王某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条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王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确实对于虚拟财产的定性,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认为: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战甲”诸如此类的武器装备,应该属于私有财产。因为它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某种程度上,它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这种财产它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这种财产是一种虚拟财产,接近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创造,是一种智力成果,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却觉得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的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它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

  [一审法院认为]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

  网游中的虚拟财产究竟有无财产价值?浦东法院作出了判决,虚拟财产其在虚拟环境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有、使用等,但游戏玩家要取得虚拟财产除了花费时间外,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如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费等,同时该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又有使用价值。王某在盛大公司任职,其拥有的数据修改权是因其职责而直接赋予的,故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

  “我国尚无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认识还仅停留在学术讨论上。鉴于网民和互联网企业对虚拟财产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而虚拟财产引发的种种问题已不容忽视。”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告诉记者,“浦东法院的此番判决表明对于虚拟财产开始重视起来,开始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虚拟财产了,那么相信对于虚拟财产的各种管理措施和办法,乃至于法律法规也会逐步出台的。”

  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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