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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宇诉盛大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07-9-14 15:59:24

  台湾大宇资讯公司因其开发的著名游戏“大富翁”系列而为广大游戏迷熟知。近日大宇资讯公司千里迢迢来到上海将盛大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认为盛大网络之前推出的一款名为“盛大富翁”的网络游戏傍了“大富翁”系列的名牌,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4万余元。

  昨天下午,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盛大富翁”并没有侵犯大宇资讯公司的商标权,驳回起诉。

  大宇公司向法院诉称,2005年3月21日,其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2005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盛大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与原告的“大富翁”电子游戏属同一服务项目,且“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盛大富翁”并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因此盛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盛大公司则辩称,“大富翁”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大富翁”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被告有权正当使用。被告的游戏名称“盛大富翁”系由被告的企业字号“盛大”和通用词汇“富翁”两部分组成,属合理使用,且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被告的游戏名称“盛大富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商标是三个繁体“大富翁”文字,被告的标识既有图形又有文字,总体形象上差别较大,且被告的标识使用于被告的网站,被告的字号是“盛大”,“富翁”是个通用词汇,故进入被告网站的相关公众对“盛大富翁”认读并理解为“盛大+富翁”的可能性会很大。

  关注两大疑问

  一、“大富翁”是不是商品通用名称?

  被告盛大网络认为,大富翁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告不存在侵权,并提供了37份证据证明了“大富翁”的诞生和流传。

  原告大宇公司认为,既然自己已经经过了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商标专用权,那就足以证明原告取得了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被告的证据只能证明棋牌类游戏应是上世纪的事,而电子计算机游戏是上世纪80年代后才出现的,其棋牌类游戏和网络游戏属于不同类别。

  二、“盛大富翁”与“大富翁”注册商标是否近似?

  原告认为,商标“大富翁”中的“大”是形容词,修饰“富翁”两个字,被告的“盛大富翁”中“盛”和“大”含有同样的意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被告认为,“盛大”标志有强烈视觉冲击和印象,消费者均会将“盛大富翁”理解成“盛大”+“富翁”,而不会读成“盛+大富翁”。

  “大富翁”简介

  “大富翁”游戏最初出现于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这款游戏以掷骰子点数下棋,以假钱进行模拟房地产交易,让陷于逆境的人能够“买地建屋造酒店”,过一把大富翁的瘾。问世后立即成为美国最畅销的游戏并流传全世界,至今在全球大约卖出了2亿套,玩过该游戏的人数超过6亿。

  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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