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注册含有“LOGO”字样的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德国西门子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此案经市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1999年10月20日,“LOGO!”商标由当时的西蒙公司(即现在的西门子公司)获得国际注册。
随后,他们在我国申请了领土延伸保护。针对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西门子股份公司不服,2000年9月22日以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为由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但被国家商评委驳回。
国家商评委认定,西门子股份公司申请商标中的“LOGO”可译为“标识”等,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中虽有感叹号,但整体上并无新含义。随后,西门子股份公司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