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外企工会:任重而道远
独联体国家工会总联合会总书记谢尔巴科夫曾指出,跨国公司实行的工资标准虽不同于美国和欧洲的水平,但却比所在国本国企业要高得多。为此,那里的工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通常保持沉默。
也许正是由于外企优厚的工资水平使职员们忽视了这些不公平的现象,尽管《工会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但因为这部法律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影响到了职工权益的保障。
“中国工会的改革和转型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马国华律师认为,中国工会无论在组织体制、运作机制上都存在着一些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问题,中国工会目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职工对工会的强烈需求和工会所能提供的有效服务之间的矛盾。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杨荣宽律师则认为,我国应完善工会立法,包括“职工自愿结合”应进行充分界定。因为在我国,职工“自愿结合”实际上常常会受到许多阻力,一是国家法律上对公民的结社自由权有诸多限制,二是企业员工因为考虑到“饭碗”等因素常常会放弃组建工会的主动申请。
另外,杨律师认为应取消外企的超国民待遇,正确认识资本与劳动的地位。一些地方政府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更有的是明显的政策性违法,应给予坚决取缔。
全国总工会:对外企“钉子户”要跟踪督察
据了解,目前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已达15万余家,绝大部分的世界500强企业也在中国建立了分公司。如今,中国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达到了40%左右,江苏、福建等省外企建会率已经达到70%,泉州建会率达到100%.预计今年底全国外企建立工会比例将达到60%.
但是在一些地方,许多外资企业对建立工会还存有抵触情绪,某些外企甚至以“建工会就撤资”为条件要挟地方政府。对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徐德明表示,现在外企建会的主要阻力是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中国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企业工会就是团结、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保持企业和谐。中国的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徐德明说,全总将以沃尔玛组建工会为契机,推进在华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各地工会将以外资企业集中的地区为重点,以长期拒不建会的“钉子户”为突破目标,对所辖地区全面进行排查,特别是对曾被点名的长期拒不建会的一批跨国公司进行跟踪督察,推进外资企业组建工会。
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说,为了推动外企建会,全总将创新企业工会的组建方式。地方主管部门可以就建会问题对相关单位实施经济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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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美国工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工会力图形成垄断从而可以为劳动者提高更高的工资。工会利用罢工的威胁,力图限制工会会员的工作机会,相对增加会员的利益。工会入会率很低,社会劳动立法薄弱,集体合同体系不够发达,企业主希望在企业建立无工会空间。
日本:日本的企业工会是支撑日本企业的第三根支柱。在人员组成上,企业工会的成员仅限于科长以下的职工,一旦晋升为科长,就不再是工会的成员。工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很熟悉,更能保护职工的利益,工作的主动性很强;专职工会委员由本公司负担,兼职工会委员由国家财政负担。企业工会和企业管理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企业工会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起到监督的职能,以防止经营者滥用职权,损害职工的利益。在企业处于困难时,企业工会会采取一些方法激励工人为企业尽力。
韩国:早期的韩国工会的功能是代表劳方利益诉求,代表劳方向资方争取合理的工资、福利和劳动条件等,如今则演变成一个管理者,权力拥有者和政治机构。工会走向权力,酝酿着腐败和丑闻的可能性。
德国:对于德国企业工会,前总理施密特表示:“没有工会负有责任感的、以全体人民福利为目标的态度,我们国家今天就不可能这么好地屹立在世界上。没有工会的富有批评的、向前看的合作,我们大家就不可能生活在社会经济、特别是政治方面普遍稳定的联邦德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