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不得已在美国失业
2005年11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时,同样的场景再度上演:前来应诉的仍是“上海第一分公司”,理由是“上海分公司”正在申请注销,所以由“上海第一分公司”代表“上海分公司”应诉。可“上海第一分公司”没能当庭交付“上海分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书,法官只能宣布延期开庭。
可就在这次短暂的庭审中,被告方出具的一份“北京总公司”的说明让虞某很是不满:“(虞某)自2003年7月起,在没有与公司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且杳无音讯,导致公司无法与其联系……公司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怎么可能?从2003年7月到2004年5月,我一直和公司有联系、有接触。”为表清白,虞某还专程赴金陵东路街道的北海居委会,开具了“2003年12月12日,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位负责人沈某、李某、虞某接待我们”的书面材料,证明当日,他是以公司雇员的身份,参与了资助街道特困人员的义举。
可“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就在开庭第二天,他从徐汇区工商局获知:“上海分公司”已经注销。
2005年12月4日,虞某离开上海,远赴美国。“我现在很失望,但也只能等待上海法院重新开庭的通知。”他告诉记者,目前他处于无业状态,“不能再找别的工作,因为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未解除”。“只能靠积蓄过日子……这么多日子过去了,竟然还解决不了问题,想想就很难过……”虞某在最新发给记者的Email中如是写道。
那被告的现状又如何?
上周四,记者致电“上海第一分公司”的销售总监沈某,他也曾是“上海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谈到虞某的任用问题,他回忆道:“派他去宁波3个月后回来了,原本总公司要给他新的任用,可我们上海分公司没有接到通知,所以和这边没有关系。”至于在2005年注销“上海分公司”,另外注册“上海第一分公司”,是“因为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劳动纠纷并无关系。他还补充:“2005年3月注册了‘上海第一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就不再经营了;9月份申请注销,11月份批文下来。和开庭时间差不多,这是巧合。”
沈某还告诉记者,“上海第一分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在主体资格上确有不妥,因为“我们不能代表''''上海分公司''''”,“如果改成总公司可能会比较好。”
律师提醒
请抓住60天的仲裁机会
记者曾致电受理此案的黄浦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称,此案还在审理当中,尚未结案,不便表态。记者随即咨询了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的陈永昌律师对此案件的看法。
虞某的“身份”的确是本案的一个关键: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海归,据我了解他已经取得在美国定居许可,也就是绿卡族。他回国就业,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一般海归也是有所区别的。
从虞某的角度出发,除需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要敦促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办核准手续。在申办核准手续过程中,他需提供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证明、学历或履历证明、健康证明等文件;符合条件的,社保部门将发给《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如仍在原单位工作,需办理延期手续。
如果虞某有《核准证》,他现在的处境就能好许多。至少,和用工单位产生纠纷、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对方不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他维护自己权益的道路就多了一条。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只有60天,当事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立即提起劳动仲裁。而虞某从被拖欠工资到被打入“冷宫”,再到发函追讨工资并提起仲裁申请,其间历经两年多,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这很有可能会导致其维权无果。这里,我也建议所有人,劳动者在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尤其是用工单位少发甚至不发工资的情况,必须尽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