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活动要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以行政命令等方式下达捐赠指标,不能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强行扣除捐资款”。这是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今天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通知》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据介绍,这份经浙江省委、省政府下发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浙江慈善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活动。正是因为,慈善募捐活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通知”强调“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和管理”、“规范慈善募捐活动”。“通知”明确指出:“除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或国家指令进行临时募捐活动外,全省性慈善募捐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并确定每年11月份为全省慈善捐赠活动月,活动的组织工作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