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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休假遭开除 员工与公司对簿公堂

2007-11-16 14:13:15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必须是和符合中止履行的条件。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涉嫌犯罪等。

  因为整容手术而请假在家休息的凌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在一个月后被公司开除了。日前,凌女士和其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浦东新区法院得到解决,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向凌女士支付工资、押金等共计1万余元。

  2004年7月凌女士与某模具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后又续签二年,凌女士每月的工资为3036元。2007年1月3日,凌小姐到上海长征医院进行美容手术,1月8日,凌女士委托其父母向公司发出了请求休息一个月的事假通知。

  “她没有做任何合理说明就要求休一个月事假,我们也没有表示过同意,2月1日她来上班时要求补办休假手续,公司没有批准,2月8日公司以凌女士长期旷工为由对其作出了开除决定。”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解释。但凌女士对此却有不同看法,“我委托父母提出休假,公司没有答复我,也没有通知我当时要上班。我休假期满后上班还专门填写了事假单,上面写明了‘手术及术后恢复’”。

  由于凌女士和公司在“开除”一事上都各有怨气,2月26日和4月5日,双方先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6月4日该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凌女士2007年2月1日至2月8日的工资870.72元,支付替代期工资3036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108元,返还凌女士押金5000元,对凌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29200元的请求未予支持。模具公司对此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4年3月至6月,公司曾经安排凌女士前往日本研修,双方签订海外研修协议书,约定凌女士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为2004年4月至2007年3月,如果凌女士在三年内违约的话,需赔偿研修成本73000元的40%费用。

  鉴于双方对“整容手术是否属于病假”存有争议,承办本案的朱力法官耐心做了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后凌女士表示不再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也自愿放弃要求凌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劳动合同如何才能中止履行

  “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或者某种特殊原因,一方主体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另一方主体采取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暂时停止履行的行为。劳动合同履行中止,当事人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待中止履行合同情况结束后,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或依照双方协商约定的执行。”

  「理解与适用」

  中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这是一起因中止劳动合同履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必须是和符合中止履行的条件。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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