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修正案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08年3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