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字博客不断走红,以播客、维客为代表的新兴博客形式正在不断升温。国内已经出现众多专门的播客网,也有很多综合博客服务商开始向网民提供播客服务。
播客中曾经出现的“性爱录音”一度在博客世界掀起轩然大波,这算是继木子美色情文字博客之后,又一颇具争议的博客事件。播客是什么?它未来的发展之路将走向何方?它面临怎样的监管风险?播客能否成为网络言论自由豁免地?等一系列问题不可避免的摆在了公众面前。
播客的英文名称为Podcast,是数字广播技术的一种,播客录制的是网络广播或类似的网络声讯节目。有分析人士说,就像博客颠覆了被动接受文字信息的方式一样,播客颠覆了被动收听广播的方式,使听众成为主动参与者。也有人说,播客可能会像博客(Blog)一样,带来大众传媒的又一场革命。
事实上,播客的本质属于网络广播或网络声讯节目,而所谓“播客”之名只是为个人制作、传播网络广播或声讯节目所寻找到的一个概念支撑点。而播客们所面临的监管风险也在逐步显露。
2003年2月10日施行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视听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节目。
该《办法》还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将视听节目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包括流媒体播放、互联网组播、数据广播、IP广播和点播等。
这意味着不论是播客还是维客,博客爱好者追捧的博客新模式其实不过是一种在互联网中传播的视听节目。这同时意味着,播客和维客已经纳入相关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因为该《办法》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的是许可管理。开办播客或维客的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这意味着个人或机构在未获得相关许可并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前,其播客或维客都属于违规运作行为。这也是胡戈通过网络下载传播的《大杀器》被广电总局一官员指称“这部网络短片随时有可能被叫停”的原因所在。
播客或维客的生存空间暂时要被局限在拥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站上,比如电台或电视台的网站。如果播客擅自在未经许可的网站上传播客内容,如果相关网站未及时删除,将面临来自监管机关的处罚,可能是警告、罚款,如果播客内容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传播或危及国家安全的,相关网站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将会被刑事追诉。
由于网络广播属于政策监管地带,因此,播客已经不是网络言论自由的豁免地,从发布地点到发布内容都要受到来自监管机关的引导。
综观国内播客发展现状,大部分播客或播客专业网站都处于违规经营阶段,随着监管机关加强对文字博客的监管力度加大,相信对播客或维客的监管的力度也会逐步加大。
不论播客还是维客,其不过博客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他们都是民众或个体在互联网环境下,表达自己言论或思想的新工具或形式。由于监管政策的倾向不同,播客或维客所面临的监管风险更大。
播客或维客如博客一样也面临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等诸多约束,比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性爱录音”,在很短时间它的访问量就达到了82000多次,评论高达250多条,不论该录音是当事人自己上传的还是他人上传的,都已经侵害到公共利益,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以赢利为目的,传播淫秽音频文件200个以上或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将被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该“性爱录音”的访问次数和收听次数都可能远远超过了定罪标准。
鉴于播客或维客的视听特征,其传播范围或话题界限都受到影响,再加上赢利模式的困扰,只有趣味性强、思想性深或知名度高的播客才可能有独立生存的空间,比如“有一说二”式的辣评,对于大多数播客来讲,其最终的发展归宿还是要和博客、维客等其他表现形式融为一体,搭建个人言论、思想的综合展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