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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导难以摆脱的网络版权

2007-1-4 9:13:03

  “三农中国”是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中心名义下的网站,汇集了一大批“三农”方面有所成就的学者在该网站发文。

  在过去两年间,众多公益网站(尤其是“三农”网站)遭遇版权诉讼,而学生主办的“三农中国”幸免于诉。

  原因是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三面向公司”)对个人网站、论坛(BBS)以及博客网开一面,因为这些网站常找不到主办人,且个人赔偿能力有限。

  然而,在“三农”学术界颇有权威的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中心教授、博导何枫(化名)却差点成为三面向公司诉讼风暴的“合作者”。

  “祸”起签约

  2005年2月,三面向公司找到何枫,计划为“三农”学界出一个系列图书,愿意和他签约出其中的一本。

  由于出书能够扩大学术影响,而且也有一定稿费(47篇,共36万余字,每千字10元,计3660元),何枫欣然同意,并于2005年2月23日签协议。双方约定3月31日前交稿,并计划在当年6月出版该书,版权转让期限为10年。

  协议强调,以转载(含传播)率为选文的重要标准,主要入选他被期刊和网络转载(传播)率高的作品。

  双方还约定,汇编作品和其中包含的每篇文章的版权除署名权和合同约定获得报酬权外的版权转移至三面向公司。而后者所得版权的汇编作品及其包含每篇文章的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汇编作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传播)及数字化等范围(下称此约定为“条款六”)。

  协议附录一份文章清单,47篇文章基本上都是2002年至2005年已发表于“三农中国”网和各大杂志报刊。但是何枫没想到这一纸协议让他担惊受怕一年多,至今心有余悸。

  因为签约后不久,三面向公司立刻通过获得的授权,在网络搜索查找被各大网站转载的签约文章,然后进行证据公证,再就是发律师函索赔,甚至直接提起侵权之诉。

  然而,一大群“三农”学者原本都相互熟悉,学者们各自隶属的“三农”研究机构也一般都有自己的网站,相互转载熟人的文章也习以为常,都压根没想到其中会有版权纠纷。

  “三农”网站频频遭诉让何枫恍然大悟:3660元卖掉的47篇文章居然通过不断起诉“创造”如此大的价值。而何枫的这些文章在网上转载的网页达数万,哪怕挑百分之一进行诉讼,其索赔额度就达数十万元。

  何枫更担心的是,一旦三面向公司频发律师函索赔,那么他这47篇颇具代表性的“三农”研究文章将在网上销声匿迹。“网络时代,你的名字、你的研究成果不通过网络传播实在难以想象。”何枫有他的忧虑,3000多元和出版一本书换来这个结果绝不是他所期望的。

  拉锯战

  事实上,由于下乡调研等原因,直到2005年5月何枫还没有将整理好的文章发给三面向公司,后者也没有将钱付给他。也就是说,合同尚未履行。

  5月11日,何枫急忙给三面向公司发去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他在通知书中称:“在签订(合同)之时,贵公司没有尽到对格式条款的详细说明义务,故依法解除合同。”

  何枫说自己根本就不理解条款六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他没有想到这一条款几乎授予了三面向公司所有权利。但是三面向公司并不答应解约。

  5月15日,三面向公司给何枫发来回函否认有格式条款,称“合同依然有效,不可能解除”。并且称“作为一位著名学者、教授,不会不对合同进行研究后再签订”。而且开始催促何枫赶紧交稿,末尾还“祝合作愉快”。

  但是,何枫怎么也愉快不起来。为避免被诉,不少“三农”网站开始列黑名单“封杀”这些与三面向公司有合作的“三农”学者。因为几乎所有“三农”网站都是公益性的,并不营利,承担不起诉讼索赔。

  “像‘三农中国’网,累计已有上万篇文章,每篇按数百元计算,也需数百万元的开支,这无论对个人还是对机构都难以承受。”何枫坦言他的苦恼,而这也是诸多“三农”网站管理员的忧虑所在,“封杀”势在必行。

  在请教知识产权专家后,何枫于5月19日再给三面向公司发函要求解约。理由是他对“所转让的大部分文章并不享有版权”,因为版权主要在第一次发表这些文章的杂志社和报社手中,而这些机构不承认合同有效。

  何枫还在函中表示:“由于对版权归属没有准确认识,而给贵公司带来了麻烦。因此愿意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末了,何枫也加了一句话:“对于贵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对本人的误导和欺骗,本人和其他受害者保留寻求舆论救济甚至法律救济的权利。”5月22日,三面向公司发来回函,还是拒绝解除合同。同时对于何枫称其受到欺骗表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话没有证据也不负责任。

  对于何枫最后所说的“舆论救济”,三面向公司也表示:“我公司不怕任何舆论救济。”最后,三面向公司还是表示希望“合作愉快”。

  没完没了

  5月30日,何枫再去函建议解除合同,同时解释为何说自己受到欺骗。“贵公司签订合同时说盈利乃靠大学图书馆对贵公司所编系列图书的成套购买,而后来我发现贵公司却以相似合同找相关网站索取报酬。”

  同时,何枫申明合同中关于条款六中“数字化”的含义是只将纸质文本转变成电子文本(如PDF格式)。而合同中所涉及的文章发表在网站上的,发表当时已经数字化,发表在相关杂志上的,按杂志的要求,投稿时也已经许可期刊网及杂志网站上的数字化。“其他网站对这些文章的转贴,侵犯的是本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本人一向予以容忍。”

  何枫认为这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没有在合同中转让给三面向公司,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不得行使。

  不过,何枫也还是愿意达成妥协,“仍然同意相关书籍的出版,但不会授予除发行权和汇编权之外的任何其他权利。”

  三面向公司依然不同意,并于6月6日发函声明:“我公司于法、于合同均可向侵犯公司版权的单位索赔,但何时索赔、是否索赔,是公司考虑的事情。”詹启智在解释遭遇签约作者质疑时,也一再表示“推动学术发展贡献力量与依法维权并不矛盾”。

  在发函同时,三面向公司也与何枫电话沟通,决定对原合同第七条进行修改,修改后强调,如发现第三方侵犯作品署名权,只有经何枫书面授权后才能由三面向公司代为主张权利,而原来是不需书面授权。

  这一合同修订于6月6日当天完成。何枫以为修改合同后可以避免三面向公司以他的名义提起大规模的索赔诉讼。不过,他的一个本科学法律的研究生看后,还是提醒了何枫:“条款只规定在侵犯署名权时才需要书面授权,但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还是没有明确。”

  但是不管何枫之后如何努力,三面向公司再也不愿意对合同进行任何修改。不过,何枫也没有如约交出汇编的稿件,三面向公司也没有付钱给他。

  此后一年多,何枫与三面向公司也不再联系,后来愈演愈烈的针对“三农”等公益网站的系列诉讼也没有牵涉何枫的文章。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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