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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诬奸杀幼女 连审10天不让睡觉屈打成招(二)

2006-11-29 14:21:37

  看守所里10天没睡一觉

  今年11月17日,高进发在回答记者没作案为什么要承认时说:“我从被带进洛南刑警中队到被送进看守所这10天里,就没睡过一次觉。办案的警察一共9个,3人一班,没白天黑夜地轮着审。到了第三天,我就撑不住了,就是想睡觉,只要让我睡,干什么都行。”

  高进发所有的承认,都是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作案过程都是他瞎编的,审讯他的人不满意时,就诱导他,比如:在审高进发奸杀杨柳的案子时,办案人员问他,杨柳穿的鞋是啥样式?高说,不知道。又问:咋能不知道?高进发就根据农村多数女孩子有买鞋穿的习惯,回答杨的鞋是从街上买下的。办案人员说,不是买的,是手工做的系带鞋。高进发不懂,反问:啥是系带鞋?办案人员在自己脚上一比划说,系带鞋就是带带儿的鞋。高进发就说,那你说是系带鞋,就是系带鞋。

  高进发的供述,就这样记入了审讯笔录。关押在刑警队的10天里,高进发共做了6次有罪供述。

  律师发现此案疑点重重

  高进发的律师耿民说,他是2002年7月下旬接手这个案子的。那天,高进发的弟弟找到他,说:我哥从看守所带出了求救信,说他是冤枉的,让我们想尽一切办法还他清白。

  第二天,耿民会见了高进发。耿民说,你先回答我一个问题,要你用做人的良心回答:这案子是不是你作的?是,我不会放弃为你辩护;不是,你要拿出证据。

  过了一会儿,高进发流泪了,说,这案子不是我做的。

  当天,耿民和所里的4位律师就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走访陈村群众,耿民发现,高进发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而且,警方提供的物证、高进发供述的真实性以及证人证言都有疑问。

  比如,警方于2002年3月7日在李某被害现场提取到了一枚长度为27cm的立体“足迹”,经鉴定为“高进发脚上所穿的布鞋左脚所留”。律师反复询问高进发,案发前后,他穿的是什么鞋?高进发肯定,穿的是双胶鞋。到过现场并发现李小兰遗物的几个目击群众证实,现场多处确实留有明显的胶鞋鞋印,那么为什么仅提取了一枚布鞋左脚所留足印呢?怎么能排除其他脚印是罪犯以外的人所留呢?

  高进发身高1.66米,所穿布鞋长度实际是26cm,与现场提取的27cm的鞋印相差1cm,怎么可能就是高进发所留的呢?

  又如,高进发交代1999年杀害杨柳的顺序是先致死,后投井。他说,她被投到井里后,他还听到了一阵“扑通、扑通”的挣扎声。而杨柳的死因鉴定则明确“不支持溺水死亡”。显然为不实之词。

  根据证人刘某的证言推出高进发当晚有半个小时的空档,在未与其他8名证人证言相印证的条件下,显然属于孤证。

  ……

  被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

  2002年8月2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高进发案。针对控方的起诉,高进发不承认奸杀幼女,耿民为他作了无罪辩护。2002年10月24日,渭南中院一审判处高进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既确认了高进发强奸杀害李某、杨某两起“犯罪事实”,又在无任何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理由的条件下,判了高进发死缓。

  拿到判决书后,高进发提起上诉。200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4月2日,渭南中院在判决书中对高进发奸杀李小兰的犯罪事实不予以认定,但中院对仅因为作案手段与杀害李小兰相同,而由高进发被迫交代出的奸杀杨某的“事实”,却再次作了认定,仍判处高进发死缓。

  于是,高进发再次上诉,2004年9月7日,省高级法院再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2004年12月28日,渭南中院又一次开庭进行了审理,但迟迟没有宣判。高进发再次面临严重的超期限羁押。

  2005年4月,湖北佘祥林冤案被媒体披露,高进发案也引起陕西省和渭南市政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同年7月9日,渭南中院宣判:高进发无罪。7月1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理由是: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程序严重违法;高进发奸杀李某具备约半小时的作案时间;高进发的供述与案件情节相一致;有一次录像能证明没有对高进发进行刑讯逼供。

  2005年9月,公安部派出专家与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组成专案组,再次进驻陈村,高进发之外的一批新的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但仍未抓获奸杀李小兰和杨柳的真凶。11月,省检察院撤回了对高进发一案的抗诉。

  今年1月,高进发以错捕错判为由,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3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共同赔偿高进发被无罪羁押1205天的赔偿金76915.15元。

  高进发说,他的儿子从他被关起来的第二年就失学了,孩子在学校受不了“色魔父亲”的压力,家里也实在是没钱供他上学;老婆也在那几年里投靠了亲戚,心里遭受着煎熬;老母亲的眼病现在还没好,还时常怕在外打工的他再出什么意外;惟一的希望是女儿,女儿已经上了初中。

  疑罪从无何时深入人心

  1996年,新的刑诉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理念,2004年修宪时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内容。但在实践中,一些惯性的思维模式和陈腐的价值观,却严重阻滞着法律的正确实施。

  高进发的性犯罪记录,让办案人员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错判错杀,决不放过一疑”的传统思维习惯左右下,默许和放纵了刑讯逼供,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同等重要,而实际上,不少执法者片面地强调了刑诉法的惩罚功能,而忽视了它的保护功能,导致冤案的出现。

  此外,诉讼过程中的同质利益,使公、检、法3家有时过多地强调配合忽视了监督,也是产生错案、冤案的一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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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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