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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频遭盗刷折射电子货币安全漏洞(一)

2007-9-4 15:19:17

  湖南株洲市民龚勇的信用卡被盗刷后状告商家一案日前得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商场须承担六成责任。这一判定在给失主龚勇带来欢喜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个巨大的风险——多数商家审查签名责任的能力能否经得起考验?

  签名信用卡被盗刷

  今年4月5日下午6时许,龚勇与同事在长沙一酒店就餐时,手机突然响起,短信内容提示他的信用卡刚消费5646元。

  他立即检查口袋,发现信用卡不见了。

  龚勇立刻向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信用卡服务中心挂失。中心工作人员查验他的身份之后告知:龚的信用卡已产生了两笔消费成功的记录。

  在信用卡丢失的第三天上午9点,龚勇与派出所民警一起调出了中国银联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根发现,该卡消费地点是在长沙芙蓉路和五一大道交界处的百盛商场。下午6点50分消费了150元。6分钟之后,该卡又消费了5646元。存根复印件表明,龚勇丢失的信用卡被人累计消费了5796元。

  “这是一张签名就可消费的贷记卡。”龚勇称,“卡的背面有我的亲笔签名,只需对照签名笔迹就可以验证真伪。”

  龚认为,商场的收银员没有认真识别消费存根上的签字导致了他的损失。“如果收银员稍微认真一点点,就可以阻止这样的非法消费。”

  该商场负责此事的邵经理认为,第一责任人应是持卡人:“他没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他是一个成年人,是有一定行为能力的,应为自己的疏忽负责。”

  邵表示,丢卡人常有,但龚勇这样的情况,该商场还是第一次碰到。

  对于信用卡采取签名的方式来消费,邵经理也有自己的看法,“我本人就能写几种字体,每次写字的字体都有一定差别。如果因为笔迹有差别,工作人员就拒绝消费者消费,消费者肯定会投诉我们。”并且收银员已审查过了,但并没有看出区别。

  法院:商场未尽审查义务

  由于多次上门协商没有结果,龚勇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该商场主管单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5796元。此案于4月26日立案。

  龚勇的代理律师李志员认为,依照有关法规和发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信用卡消费凭签名验证身份,签名同密码一样具有相同的安全保障功能,商家未审慎核对持卡人在卡的背面的预留签名与现场签名的笔迹,就类似于没有输入信用卡密码就让人消费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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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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