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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比特撤全国分公司留维修问题 恶意消失成公害(一)

2007-1-12 11:03:28

  日益泛滥的“公司恶意消失”问题,暴露出现有法律和行政监管存在诸多漏洞。公司地址变更不进行登记、营业执照尚在,却早已“人去楼空”……每年年底、年初,“下落不明”的公司便多起来。

  “公司下落不明”现象成为公害

  伴随着一系列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我国非公经济发展迅速。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注册私营企业已达419.1万户,比2004年底增长了14.79%。非公经济已成为我国数量最多、比例最大的企业群体。

  但就在我国非公经济发展的“列车”准备高速前进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符,即一些企业和公司在玩失踪和“休眠”的把戏。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有住所,公司住所应当在营业执照上标明,公司住所发生变更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换领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乃至罚款。

  但是,有的公司虽然营业执照没有被吊销,按照工商登记资料却无法找到相应公司的机关、人员和财产;有的公司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不进行正常的清算,按照原工商登记资料也无法找到相应公司的机关、人员和财产。学界把这两种现象形象地称为“公司下落不明”现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调查显示,目前基层法院审理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占全部民商案总数的20%多,其中大多为公司。

  天津市2003、2004年因未年检而吊销执照的2万多户企业中,亦大都为公司,这些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多数已下落不明,吊销营业执照亦几乎不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

  而据天津市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锡军介绍,《人民法院报》每期均用一半以上的篇幅向下落不明的诉讼主体送达各种诉讼文书,其中多为公司;其他报刊如《法制日报》等,也有相当的篇幅用于上述目的。

  降低交易效率恶化信用环境

  一些律师和业内人士认为,“公司恶意消失”一方面令债权人在交易时变得谨小慎微,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也起了不好的示范效果,一些小公司竞相模仿,增加了社会内耗,严重制约了经济健康发展。

  首先,“公司恶意消失”直接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一家负债公司下落不明,往往使债权人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起诉,债权就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司法救济;而如果起诉,不仅判决可能是一纸空文,而且还得为一纸空文支出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其次,“公司恶意消失”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北京高院所做的调查显示:此类案件在法院占有一定比例,尤其是基层法院所占比例较大,有的法院占全部民商案件的20%多。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司,法院往往要穷尽所有送达方式才能进行公告送达。还要组织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书面判决。此类判决一般不会自动履行,必然走入执行程序,而在经过执行法官的一番调查后往往也不得不终止执行。

  第三,增加了经营风险和成本,恶化经营环境,抑制了交易活力。公司下落不明泛滥的环境下,各经济活动主体在和公司交易的时候都会变得谨慎,会付出更大的诚信考察成本,降低交易的效率,阻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

  第四,助长欺诈和投机,增加了管理成本。下落不明的公司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极大刺激了一些人的欺诈和投机欲望,纷纷成立“短命公司和企业”,增加了工商管理成本。

  法律和政策乏力助推“恶意失踪”

  除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不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缺失,致使有关失信主体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惩罚外,有关各方对公司下落不明的处理方式欠妥,也助长了此类问题的泛滥。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对于公司下落不明的处理方式有债权人举报、工商部门调查处理、法院起诉和公安机关介入等几种。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这些对一个“决心失踪”的公司而言远远不够。

  比如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还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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