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权地方监管
日前,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就与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重庆市第一个强制性建设标准《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而海南省通信管理局也和海南省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通信驻地网建设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已于今年1月19日公布。
对此,有专家指出,《通知》为各地监管制定依据,也是事实上明确了赞同地方制定地方行业监管规范的立场。
根据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与建设管理处秋汉光处长介绍,《决定》就驻地网建设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强调规划、市政、建设、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秋汉光指出,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利用电信竞争,要求电信运营企业进行投资建设驻地网络,但驻地网络却由开发商来统一卖给用户,这相当于侵蚀了国家资产。另一方面,运营企业往往会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排他性协议,这首先是法规所不允许的,其次也损害了用户的选择权。因此,驻地网的建设与投资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运营企业不能为了竞争而贸然进行驻地网建设投资。此外,该决定还对驻地网维护问题进行了规定,要求开发商将通信管线移交电信业务经营者管理维护。
曾剑秋认为,在《通知》的统一基调下,随着各地监管规定的的出台,各地驻地网建设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与建设项目出资人之间、与电信用户之间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通知》四要点
1.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2.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及行业有关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近年驻地网监管法规一览
●1992年,原邮电部发布《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
●2001年,信息产业部下发《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1年,信息产业部下发《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
●2005年,信息产业部下发《关于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等问题加强管理的通知》
●2007年,信息产业部联合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